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