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各区地热水资源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热水资源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事宜,对申请地热水资源勘查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履行相关手续,严格实行勘查许可。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旅游、卫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