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地热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地热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管理,也可以用于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