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