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经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州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经州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解释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