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渔政、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