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