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