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5月3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