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