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扶贫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