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保护设施;(三)挖草皮、采挖湿地泥炭(海垡)、擅自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等活动;(四)擅自开挖鱼塘,固、填、堵、截自然水系;(五)在黑颈鹤越冬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产生其他危害的噪音;(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