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保护设施;

(三)挖草皮、采挖湿地泥炭(海垡)、擅自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等活动;

(四)擅自开挖鱼塘,固、填、堵、截自然水系;

(五)在黑颈鹤越冬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产生其他危害的噪音;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