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