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