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