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可以先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