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七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且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衔接,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