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做好两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