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做好两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