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两湖自然保护区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两湖自然保护区外流域从事前款活动,除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