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湖泊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