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在两湖流域划定禁采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禁采区禁止采砂石、取土。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