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牧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两湖流域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