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水生态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保护、利用、修复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