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公布投诉电话、网站等。

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公安、交通、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可以在旅游旺季旅游者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旅游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