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