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工商、食药监、安监等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