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安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旅游、公安、交通、安监、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体育等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假日、双休日旅游安全协调机制,组织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城管、交通、安监等部门做好节假日、双休日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