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硒资源状况进行调查: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硒矿床、硒矿点和硒矿化点;

(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硒土壤资源;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硒水资源;

(四)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聚硒植物、动物、微生物等。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