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