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