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硒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品牌或商标,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