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硒资源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二)排放生产性废水、废气,倾倒废渣或其他废弃物;(三)擅自采集、买卖或毁损聚硒种质资源;(四)可能破坏硒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界标及其他设施设备。资源利用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