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八条有效鼓励广播电视企业和电信企业相互合作,推动广播电视、电信业务融合发展,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市和区县(市)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推动民用建筑中广播电视网和其他相关信息网络等多业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市和区县(市)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