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