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