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