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