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