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