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