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