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