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前款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