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