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