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依托于东、西山(以下简称东西山)和汾河流域基础上,影响本市生存与发展的水、土地、植被等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东西山及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划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