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国土、规划、卫生、安全生产、林业、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居民的义务,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