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其他非法捕捞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