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