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