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