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